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賴建華聲 請 人 林正傑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李蕙芬債 務 人 張馥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賴建華、林正傑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4年04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林正傑2分之1、⑵賴建華2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30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透支、貼現契約所生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4年4月21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透支、貼現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逾期清償以每逾壹日每萬元新台幣貳拾元核算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3.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4.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5.行使抵押權之訴訟及非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給付,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蕙芬,1分之1;張馥羽,1分之1。嗣債務人李蕙芬、張馥羽於民國11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27日。未料債務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新臺幣4,149,736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北屯 26 5,073 10000分之15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888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五層:49.97 合計:49.97 陽台:8.93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5樓之2 共有部分:北屯段18136建號,面積:11,176.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 北屯段18137建號,面積:3,92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