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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游璟屏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致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3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致平對聲請人負債130萬元,已屆民國114年10月1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霧峰區 五福段 35 1833.43 100000分之1136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1層 2層:53.55 合計:53.55 陽台:4.9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2874.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43。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