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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劉惠玲相 對 人 陳銘鴻債 務 人 黃芷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12年4月18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6,690,000元㈡4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42年4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黃芷葳,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黃芷葳於㈠㈡112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㈠5,570,000元㈡358,523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42年4月24日㈡132年4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114年12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5,431,252元㈡319,11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14年9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銘鴻,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各2份、借款契約、貸款契約、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暨地籍異動索引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梧棲區 梧棲 2921 1988.00 10000分之67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87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六層:73.95 陽台:6.5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 梧棲段5992建號,面積:9543.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6 (含停車位編號54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 (含停車位編號15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8)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