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俊宇相 對 人 黃威智債 務 人 陳志星即宸鼎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2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宸鼎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志星),1分之1。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陳志星即宸鼎土木包工業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新臺幣3,656,000元之本票乙紙,到期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1日。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尚有本金新臺幣949,400元及利息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梧棲 2921 1,988 10000分之49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97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十四層:56.55 合計:56.55 陽台:3.21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1 共有部分:梧棲段5992建號,面積:9,543.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1 (含停車位編號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