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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進業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金安即李添才之繼承人

李康園即李添才之繼承人

李浩甫即李添才之繼承人

李宛儒即李添才之繼承人

李宥盈即李添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添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添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81年10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6年10月11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添才,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添才於106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6年12月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5年2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966,08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添才業於111年11月12日死亡,並於112年4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李金安、李康園、李浩甫、李宛儒、李宥盈,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放款戶資料一覽查詢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勢區 東勢 石角 1-268 3761.00 所有權人李金安、李康園、李浩甫、李宛儒、李宥盈公同共有1分之1 2 臺中 東勢區 東勢 石角 1-388 2549.00 所有權人李金安、李康園、李浩甫、李宛儒、李宥盈公同共有1分之1 3 臺中 東勢區 東勢 石角 1-389 2551.00 所有權人李金安、李康園、李浩甫、李宛儒、李宥盈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註:原設定登記於編號1土地,面積8861.00平方公尺,嗣土地分割增加編號2、3地號土地,抵押權隨同轉載登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