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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95號聲 請 人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David Jon Feinstein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洪國勛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翔民間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車輛前委託聲請人之台中直營鈑噴中心進行維修,於114年11月20日通知維修完成,依約應付維修費用新臺幣574,032元。惟聲請人分別於114年12月3日、同年12月15日及115年1月20日多次以LINE聯繫催告,並於115年2月11日正式發函催告迄今未獲置理。經聲請人乃於115年3月12日委託律師以律師函通知相對人於法定期限清償維修費用及逾期保管車輛費用,否則將依法行使留置權,該通知於115年3月13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為此檢具律師函及收件回執、結算單等,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1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民法第93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王翔民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留置物,固提出修理費用評估單影本、律師函暨收件回執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車主為第三人王宣方而非相對人王翔民,故前揭修理費用評估單僅得認係王翔民將系爭車輛送交聲請人進行維修。是以,聲請人並未提出已向車輛所有人定期催告清償而逾期未清償即依法拍賣留置物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15年5月1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述催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車主之戶籍謄本,雖聲請人具狀稱請求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手機門號以得知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轉知車籍資料以利補正車主之戶籍謄本,方得確認是否均已合法催告所有人及相對人,並請求展延補正期限,惟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前,應先符合前開民法936條規定已定期催告清償未清償而就留置物取償等情,聲請人尚未符合法定要件即為本件聲請,除顯未能遵期補正外,亦難認展延補正期日即得符合拍賣留置物之要件。按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拍賣留置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聲請人仍得聲請閱卷以對車主、債務人依法定方式催告取償行使留置權後,再向本院為同一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