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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許濬紘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雯慧債 務 人 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泯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3年10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10月2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雯慧、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24日邀相對人林雯慧、第三人黃泯鈞、黃泯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9,14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遲延利息,清償日期為117年10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簽立有票面金額1,914萬元之本票保證。詎債務人自115年3月即違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14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立仁 464 268.91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