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 請 人 曾美蘭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江耀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3年1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12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擔保債權總金額按12%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耀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江耀相於11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2月1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4年10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1474 96.00 1000分之41 2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1474-1 6.00 1000分之42 3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1474-2 4.00 1000分之42 4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1474-3 60.00 1000分之42 5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1475 96.00 1000分之42 6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1476 174.00 1000分之42 7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1477 258.00 1000分之41 備註 原共同設定抵押權土地7筆,其中同區段1474-1地號、1475-1地號、1476-1地號經法院判決合併分割,抵押權登記一併轉載至合併分割後之上開編號2、3、4土地。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8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三層:52.3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0號3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西屯段1390建號,面積: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