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紀定豐相 對 人 莊文星債 務 人 林昌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昌邦以其原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9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碼年利率4.7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昌邦,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林昌邦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2年2月6日,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月繳息還本,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4年8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339,99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14年4月14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莊文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然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后安 11 844.27 27分之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12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8層 七層:74.34 合計:74.34 陽台:7.65 全 部 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7樓之2 共有部分:后安段318建號,面積:878.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