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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23號聲 請 人 陳慧儒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張金鳳債 務 人 周宏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金鳳、債務人周宏昆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7月24日,另簽立票面金額1,500,000元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張金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本票一紙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清水區 三田 483 334 2分之1 2 臺中市 清水區 三田 483-1 226 2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