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錫城、景得易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錫城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15年4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12日收受該通知,惟迄未補正前開資料,致本院無從審認該不動產是否仍為相對人所有,及其所有人有無變動等情,亦無法判斷對債務人及不動產所有人為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之通知陳述意見程序。是以,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