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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俊宇相 對 人 林佳碧債 務 人 豐璽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豐璽悅建設有限公司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5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豐璽悅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4月29日簽發金額8,489,000元,到期日為115年3月1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7,292,000元及利息。雖債務人已於114年8月25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乾溝子段 157-5 229.00 10分之2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475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 5層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ㄧ層7.94 地下層204.31 總面積212.25 全部 台中市○區○○路000號地下室 共有部分:乾溝子段4492建號14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