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12號聲 請 人 林碧珠相 對 人 莊佑池債 務 人 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元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5年10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雖債務人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14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莊佑池,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債務人自115年2月24日未繳利息,依借據條款約定,利息遲付逾7日時,視為清償日屆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5 62.30 全 部 2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6 68.38 全 部 3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7 8,994.22 全 部 4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18 137.70 全 部 5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19 31.62 全 部 6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20 384.51 全 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