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 請 人 董美蓮
周一欣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林鴻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4年06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董美蓮2分之1、周一欣2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含慰撫金)及因行政費用之清償所生之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4年6月26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無。
(十)違約金:違約金依年利率16%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4.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含慰撫金)。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鴻德(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林鴻德於民國114年7月1日向聲請人共同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聲請人之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本借款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算120個月為借款期限,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有遲繳一期逾7日以上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89,61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甲區 順天 509 111 3分之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2層 一層:55.90 二層:45.40 合計:101.30 3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