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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40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代 理 人 龔暉仁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睿陽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如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即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睿陽綠能有限公司(下稱睿陽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8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5年1月3日,如有違反契約內加速條款者,即喪失期限利益。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亦經登記在案。詎睿陽公司移請債務協商未獲成立,且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09,50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郵政儲金利率表、債務協商通知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放款帳卡、睿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相對人表示不爭執債權存在及契約之加速到期條款。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540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太陽能模組 CS6K-310MS/屋頂型 加國陽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加國 2020年1月1日 片 53 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 逆變器 GW5000D-NS 固德威 固德威 2020年11月15日 台 3 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