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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41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代 理 人 龔暉仁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睿陽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如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嗣相對人睿陽綠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0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6年1月24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移請債務協商未獲成立,且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97,36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郵政儲金利率表、債務協商通知書、存證信函暨回執聯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541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民國) 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太陽能模組 SEC-6M-60A-310 SOLARTECH SOLARTECH 109年1月1日 片 57 臺中市○里區○村路000號 逆變器 GW6000D-NS 固得威 固德威 109年11月15日 台 3 臺中市○里區○村路00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