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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柯榮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即債務人柯榮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00萬元②28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皆為民國143年6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柯榮原於民國113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

50萬元②240萬元,借款期限皆至民國133年7月3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料,相對人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經催討迄未清償,尚欠本金共4,702,10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主張到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放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龍井區 東海段 1039 71.17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9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3層 1層:52.50 2層:54.60 3層:54.60 合計:161.70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