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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蕭均年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王之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4年04月17日。⑵民國111年04月1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4,560,000元。⑵新臺幣8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4年4月12日。

⑵民國141年4月10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之婷,1分之1。嗣債務人王之婷與聲請人簽定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申貸2筆房屋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510,000元,該貸款於民國115年4月13日部分到期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95,527元及3,405,43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四、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述略以:相對人就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之處陳述如下,⑴一般房屋貸款(貸款金額100萬元),相對人均按期正常繳納,且已備妥扣款金額,與聲請人主張「置之不理」顯不相符,相對人絕無違約拖欠本筆房貸之情事。⑵循環型房貸未續約係因尚未確定之刑事假扣押及銀行未提供協商管道,相對人絕無惡意違約,本筆貸款115年4月13日到期後,第一時間主動向承辦人員查詢,獲知係因係爭房屋遭刑事假扣押致原方案無法續約,聲請人僅因未確定之假扣押即拒絕續約,進而主張全部貸款加速到期,實屬過苛且不符比例原則,且相對人多次向聲請人表達高度還款誠意,並詢問是否有其他替代展延或分期清償方案,惟未獲聲請人置理,相對人實非惡意欠債。再者,聲請人將正常繳納之100萬元房貸一併主張全額到期併計收違約金,相對人對此實體債權之到期事由與金額計算存有重大爭議。請求給予協商展延時間,逕予裁定拍賣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懇請鈞院審酌相對人長期良好之還款紀錄,准予給予兩造適當之協商緩衝時間等語。惟查,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債務人僅就借款100萬元部分為爭執,就借款53,510,000元部分未有爭執,且既不否認本件依聲請人所提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已能形式證明債權存在及已屆清償期,聲請人就已登記之抵押權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債務人主張係因刑事假扣押而遭拒絕續約,顯屬過苛不符合比例原則云云,然此亦屬實體事項,且依貸款契約書第四章第四條第七款所定「擔保物被查封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規定,該部分借款亦得視為全部到期。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東正 47 870 10000分之146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05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0層 四層:75.78 合計:75.78 陽台:7.94 花台:1.58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 共有部分:東正段1750建號,面積:1,945.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87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