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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97號聲 請 人 洪武彥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楊勝崴即楊福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楊勝崴即楊福龍對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1日所立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6,000,000元,並持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1紙,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32309號聲請人聲明參與分配受償新臺幣1,039,302元,尚欠新臺幣4,960,698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11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神岡區 豐工 592 1477.78 4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