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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5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王瑞彰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博文債 務 人 高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博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高淑美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⑴12,000,000元⑵2,160,000元⑶3,000,000元⑷7,8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⑴民國140年8月1日⑵民國141年3月11日⑶民國141年6月27日⑷民國142年2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⑴民國110年8月19日⑵民國111年3月15日⑶民國111年6月30日⑷民國112年2月8日登記在案。

㈡⑴嗣債務人張博文邀同債務人高淑美為一般保證人分別於

①民國110年8月20日②民國113年3月18日③民國113年4 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0元②4,900,000元③3,0 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民國140年8月20日②民國1 33年3月18日③民國128年4月9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①9,754,891元②4,643,368元 ③2,675,429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⑵債務人張博文另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

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33年5月13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57,07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⑶另債務人高淑美邀同債務人張博文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12

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27年7月26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582,89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⑷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一般保證人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雅區 忠雅段 541 2,542.70 45分之1 2 臺中市 大雅區 忠雅段 541-23 101.75 全部 3 臺中市 大雅區 忠雅段 546 1,452.60 45分之1 4 臺中市 大雅區 忠雅段 547 112.41 45分之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停車空間、電梯、樓梯間 ㄧ層62.48 二層61.27 三層61.36 夾層42.54 突出物一層22.90 總面積250.55 陽台12.6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共有部分:忠雅段433建號26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5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