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43號聲 請 人 蘇育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吳怡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吳怡儒於民國114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5年6月15日,相對人已屆民國115年6月15日清償期,尚有新臺幣8,378,068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對人開立之借據5紙及本票7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沙鹿區 福至 34 111.10 8分之1 2 臺中 沙鹿區 福至 38 82.30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0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停車空間、樓梯間、造型框架 一層49.61 二層50.39 三層50.39 四層40.01 合計190.40 陽台4.20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