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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57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林彥璋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王翊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6年09月05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3,060,000元。⑵新臺幣5,09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6年8月24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翊寰,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王翊寰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6日與聲請人簽定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申貸2筆房屋貸款,⑴新臺幣(下同)255萬元⑵424萬元,共計679萬元,清償日期均為126年10月6日,⑴前24期為寬限期,寬限期間僅按期付息,寬限期滿後,依剩餘借款期間,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⑵自實際借用日起,第1期至第24期為本金寬限期,按期計付利息,本金寬限期滿後按剩餘借款期間採依年金法計算方式,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自115年5月6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833,730元⑵3,021,6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 131-40 2,506 100000分之423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59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27層 二十層:41.76 二十一層:25.86 合計:67.62 陽台:10.46 雨遮:3.57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20樓 共有部分:後壠子段16639建號,面積:10,340.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11 (含停車位編號B1平面2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8) ( B3機械3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