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21號聲 請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吳憶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吳憶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42年1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憶銘於民國112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至民國142年1月18日止。詎相對人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3,853,25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太平區 學億 35 282.22 18分之1 2 臺中 太平區 學億 35-3 50.70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04層鋼筋混凝土造、人行道、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間 一層29.38 二層40.78 三層38.28 四層38.22 騎樓18.20 突出物一層25.66 合計190.52 陽台22.5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