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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 請 人 林育政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洪紹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洪紹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4年4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由相對人開立票面金額120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日114年12月31日)及第三人沃爾數位有限公司開立票面金額230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日114年12月31日)之支票2紙。詎2紙支票均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計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新興段 143-1 11829.83 100000分之215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27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8層:76.29 合計:76.29 陽台:9.32 雨遮:1.5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7506.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4(含停車位編號16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