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32號聲 請 人 何德龍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詹進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進興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借貸新臺幣50萬元,約定民國115年4月20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詹進興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向聲請人何德龍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清償,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何德龍設定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無誤。是依上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確有債權存在,亦即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存在,且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依法即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新社區 中正段 849 68.79 4分之3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ㄧ層35.70 二層50.40 騎樓14.70 總面積100.80 4分之3 臺中市○○區○○街○段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