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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李昀儒相 對 人 葉初星即李秀玉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葉麗君兼李秀玉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葉德福即李秀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秀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11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11月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秀玉、葉麗君,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葉麗君邀同被繼承人李秀玉為連帶保證人於113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11月1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秀玉業於114年6月12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114年11月26日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葉初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催告函、授信明細查詢單、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慈興 564 106.27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二層 一層:49.95 二層:67.05 騎樓:15.75 突出物:6.30 合計:139.05 陽台:3.15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