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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蕭均年相 對 人 楊游碧鳳債 務 人 陳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9,0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05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鎮,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陳鎮於民國105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9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5年5月18日,應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3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9,676,90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債務人已於113年1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楊游碧鳳,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正義 七 26-4 371 100000分之7690 2 臺中市 南區 正義 七 28 697 100000分之7690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97 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 辦公室、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二層:298.67 合計:298.67 陽台:26.04 花台:1.46 全 部 合併自:2198建號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二樓之1 共有部分:正義段七小段2242建號,面積:2,3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3 2 2199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辦公室、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二層:215.24 合計:215.24 陽台:45.75 全 部 合併自:2200建號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二樓之3 共有部分:正義段七小段2242建號,面積:2,3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0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