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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鄭安佑

謝字豪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胡孝豐即胡翌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胡孝豐即胡翌揚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7年8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胡孝豐即胡翌揚於民國107年9月3日及同年月4日向

聲請人借款12,8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47年9月3日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23年12月20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分別民國114年8月3日、民國114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3,814,0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一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豐富 280 4343.03 100000分之360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3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4層鋼筋混凝土造、店舖、住宅、人行道 一層51.18 騎樓17.33 夾層11.00 合計79.51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143.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18(含停車位編號00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停車位編號00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停車位編號18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停車位編號18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6)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