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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范惠霞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俊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俊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俊傑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6年5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39,9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各貳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乙份、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影本乙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文正 65-65 877.00 10000分之43 2 臺中 北區 文正 65-77 102.00 10000分之43 3 臺中 北區 文正 65-86 260.00 10000分之43 4 臺中 北區 文正 65-87 3.00 10000分之43 5 臺中 北區 文正 65-88 46.00 10000分之43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06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 01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十一層31.32 合計31.32 陽台1.7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號11樓14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69.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

2 306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01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十一層21.21 合計21.21 陽台2.20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號11樓17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69.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