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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蔡坤儒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春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春賢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

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1,560,000元㈡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㈠民國128年3月15日㈡民國139年12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春賢於㈠98年3月31日㈡109年3月6日㈢109年12月15

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1,300,000元㈡660,000元㈢8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㈠118年9月30日㈡民國119年3月6日㈢125年12月1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114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69,9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1份、借款契約書2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查詢放款主檔資料3份、放款利率查詢資料2份、郵局存證信函1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27-2 700.00 10000分之498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59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05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四層88.12 合計88.12 陽台7.8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0號4樓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