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張惠婷相 對 人 許騰騏債 務 人 許芷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3年1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1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牌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4.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芷柔,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許芷柔於①113年1月11日②113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30萬元②170萬元,並於③④112年12月21日為第三人新鴻基地產股分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③200萬元④800萬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②133年1月11日③④117年12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②115年1月12日③④114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②筆合計4,598,672元,③④筆合計6,889,74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許芷柔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兩造成立信用卡契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信用卡款,尚欠信用卡債務計新臺幣194,172元。而債務人許芷柔已於114年11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許騰騏,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保證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沙鹿區 西勢 515-13 77.93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木石磚造 3層 一層:56.61 二層:56.61 三層:43.44 合計:156.6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