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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暫家護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38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聲請人A01於民國115年1月8日(或最近半年內其他日期)遭受相對人A02施以家庭暴力(含言語及肢體暴力)行為之「證據」(例如:驗傷單、受傷照片、訊息內容截圖、辱罵、恐嚇或騷擾聲請人的錄影音檔案等,錄影音檔案應一併提出光碟及譯文)。

二、請具狀敘明相對人A02除上開第一項行為以外,最近一年內之「其他日期」相對人A02對聲請人A01有無家庭暴力(含言語及肢體暴力)行為。請明確載明「有」或「無」,若「有」,請按時間序說明人、事、時、地等過程,如有證據,應一併提出(若為錄影音檔案,應提出光碟及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