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消債調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賴哲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消債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具狀聲請消債調解,嗣後債務人於115年5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消債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聲請消債調解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