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繼字第24號聲 請 人 葉高靜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葉高靜之大陸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二、聲請人葉高靜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影本)。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浩瑋之結婚證書影本。
四、被繼承人林浩瑋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