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517號聲 請 人 張雅蓁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屬維京群島商英格瑞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9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116年3月2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英格瑞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目前尚待國稅局營業稅退稅及申報核定,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21號呈報清算人非訟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清算人自民國114年11月1日就任起之6個月清算完結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民國115年9月2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5年9月21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6年3月2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