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518號聲 請 人 何淑德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霍麒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9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116年3月2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維京群島商霍麒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就該公司之營業稅退稅為核定,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1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於114年11月1日就任清算人,因誤向非管轄法院辦理清算聲報,復於114年12月22日再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請,而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17號於115年1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遲於115年9月2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5年9月21日起展期6個月即116年3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