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546號聲 請 人 班芙春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與鐘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與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陳與鐘區分所有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臺中市○○區○○段000○號)。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