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634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法定代理人 伍志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鑫億顥企業有限公司於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245號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24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條文,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並經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為明瞭相對人所呈報之清算情形及清算人資料,爰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支付命令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