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15號聲 請 人 林冠伶上列聲請人因經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經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會計師就該公司稅務申報進行更正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034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5年6月24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5年6月26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5年6月26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12月25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