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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34號聲 請 人 林元繁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山櫻實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7月27日起展期至民國116年1月2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山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