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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74號聲 請 人 戴仲呈相 對 人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033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1,22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03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4年度中補字第1715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21,228元,已由聲請人預納,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參第一審卷,頁35、36、41)。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228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