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聲 請 人 巫俞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6年1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5年1月15日就任,原應於115年7月14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所得,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4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6年1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