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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87號聲 請 人 黃義全相 對 人 舜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舜捷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47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12,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則訴訟終結,從廣義解釋,應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全字第8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47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114年度司執全字第473號強制執行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514號裁定廢棄確定在案,而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依職權撤銷在案,是該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定21日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全字第87號裁定、114年度存字第1473號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資料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上開假扣押裁定,經相對人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以114年度抗字第514號廢棄確定,本院民事執行處復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1規定,對假扣押之執行標的撤銷執行命令,應認訴訟業已終結。又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定21日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影本、本院民事庭查詢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