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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李嘉惠上列聲請人因錦昇金屬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7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錦昇金屬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4年7月14日就任,原應於115年1月13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112、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14年決、清算,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0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7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