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140號聲 請 人 龔柳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傳薪燈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7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6年1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傳薪燈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283號延展清算完結非訟事件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5年1月30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5年7月16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5年7月16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6年1月15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