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異 議 人即聲 請 人 許進風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四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上異議人與相對人麗富金城管理委員會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3日本院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