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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326號聲 請 人 陳健二上列聲請人就11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條文,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艾肯強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高達48%,本件清算人應有向身為股東之聲請人報告清算事項之義務,且聲請人對於清算程序亦有監督及知悉之權利。本件清算人遲未就艾肯強公司之動產為變價程序,顯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且該清算人於清算期間另行成立美佶克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與艾肯強公司高度重疊,顯有競業及利益衝突之情形,更有客戶證明,清算人利用艾肯強公司之資源為己牟利,已違反清算人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爰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8月27日由本院115年度司字第43號裁定選任為艾肯強公司之清算人,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艾肯強公司之其餘全部案卷云云,並未特定卷證為何,經本院於同年月25日函詢所欲閱覽何案號之卷證,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8日具狀,惟仍僅泛稱全部案卷與聲證資料云云,則本院自無從提供卷證予以閱卷,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