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宋玉祥上列聲請人因愛文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至民國115年8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愛文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35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