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何泗聰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將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何泗聰。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97年度司字第1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前就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呈報何宜倫准予備查在案,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原清算人之職務,改選聲請人為清算人,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為聲請人何泗聰,並提出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及聲請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1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聲請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