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40號聲 請 人 王松茂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智利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完結清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9月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